市经济信息委民爆处
(2015年8月)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28号),已于2015年7月16日正式实施,为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确保贯彻执行取得实效,现对“规定”全文解读如下:
【原文】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安全管理,依据《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依据《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4号)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另行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管理制度。”规定,由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起草,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地方法规程序进行审核并以“渝文审〔2015〕28号”文件同意登记。
【原文】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是民爆物品配送业务单位的行为规范,也是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原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是指从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所需品种、规格、数量和时限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并将当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回收至配送服务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物流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定义。按照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一次开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和爆破作业单位每天的爆破作业需求,配送企业按照两证的品种、规格、时间、路线和爆破作业的需求量将民爆物品由专用民爆物品运输车辆从民爆物品专用仓库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适宜的地点;该爆破作业地点当日有剩余的,必须由配送企业用专用运输车辆回收至专用仓库单独存放。以杜绝爆破作业现场存留民爆物品的现象,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和遗忘。
【原文】第四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解读】民爆物品配送作业涉及到运输安全、民爆物品管理等相关环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这些经营行为应该取得许可资质。
【原文】(二)拥有与配送业务量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其技术条件应当分别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及《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WJ9073)的要求。
(三)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许可储存能力应满足配送范围内使用单位的需要。
【解读】配送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是为了保证民爆物品安全储存,同时由于专用仓库有防护土堤,也可以在库房内民爆物品发生爆炸时,将仓库周围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与配送业务量相匹配的库容量,一是保证民爆物品数量能满足爆破作业单位的需要,二是因民爆物品都有登记标识(工业炸药的条形码,工业雷管的条形码和编码,以下称为编码信息),在配送给使用单位时,这些登记标识已与爆破作业单位绑定并向公安机关备案,配送回收时必须将每个单位的民爆物品分别存放,以防止下次配送时民爆物品的编码信息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这就需要一定的库房空间。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有装载量有大小之分,有单次只能运输工业炸药或工业雷管的车辆,也有同时具备运输工业炸药和雷管功能车辆。配送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量和业务特征选择适宜的车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用运输车辆。
【原文】(四)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规定通过相应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解读】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都经常接触、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对一些风险的处置能力,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培训部门应将参培人员的情况建立相应的档案,以备各类事故、案件发生时调查使用。
【原文】第五条 建立覆盖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场所的配送服务体系,达到民用爆炸物品“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全过程受控、严防涉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的目的。
【解读】此条在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13日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加强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建设”,“对危爆物品采取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严防危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的要求。
【原文】第六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遵守如下配送要求:
(一)配送企业应当随时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单位沟通,掌握供需信息,在用户要求的时间内向配送区域内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所需品种、规格、数量和时限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解读】为保障使用单位需求,配送企业应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保持联系确保其专用仓库内有足够的库存产品;同时应主动收集使用单位的需求情况,在两证许可的范围内(主要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时限、行车路线、车牌号和驾押人员身份证号等信息),及时掌握使用单位所需品种、规格、数量、时限和地址,落实配送车辆和驾押人员,做好配送准备。
【原文】(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取得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应将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规格、数量、时限和地址,提前24小时以上告知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也应主动收集使用单位的需求情况和爆破作业现场有无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解读】为保障使用单位需求,配送企业需提前准备货源,落实配送车辆的车牌号、驾押人员姓名及身份号码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运送手续,时间至少24小时,因此需要使用单位予以配合;为因当日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而导致的丢失、被盗情况发生,配送企业应在配送物品送达当日,主动询问使用单位作业现场有无剩余物品,是否需要回收,如有剩余物品应及时安排回收。
【原文】(三)根据使用单位需求,配送企业应合理调配车辆、人员及所需民用爆炸物品,并依据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合理规划行车路线。
【解读】配送时一车装载民爆物品送达多个作业地点,配送企业应根据各使用单位需求时限的要求,合理规划路线,确定送达顺序,装载时依据使用单位绑定的登记标识信息,将最后送达的民爆物品先装车,依次类推,便于登记信息及时录入;一车装载民爆物品只送达一个作业地点的,按《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定的路线行驶。
【原文】(四)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在配送车辆状况完好、驾押人员齐备、证件齐全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定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装车,登记编码信息,核对无误后,捆绑固定,锁好车厢。
【解读】车辆状况完好是指车况符合一级车车况的标准、车厢内有固定、捆绑装置、填充物等、车厢外的警示标识齐全有效、车厢的锁具完好、消防器材齐备有效、导静电装置完好、油箱内的油量满足行驶路程的需要。驾、押人员应分别配备,按各自的职责履行责任。证件齐全有效是为了防止无证上岗,同时准备接受行车过程中的各类检查。核定的品种规格数量是为了防止超许可范围购买、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同时也是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登记编码信息是为了准确记录民爆物品的流向,确保货物转移责任单位时编码信息同时随之转移,落实民爆物品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到使用各环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备民爆物品流入社会后的责任倒查。核对时确保品种、规格、数量和编码信息无误。按规定装载完毕后,利用车厢内的捆绑固定设施和填充物对民爆物品进行固定,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民爆物品在车厢内不发生位移产生摩擦、震动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一车装载民爆物品送达多个作业地点中途卸货时,应采取同样的做法。锁好车厢是为了防止民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被盗。
【原文】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车配送,并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
【解读】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堆放在一起,受外力作用时易产生燃烧、爆炸事故,并导致事故扩大化。若同车配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行驶途中容易出现挤压、摩擦等现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原文】(五)配送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各项规定,押运员监督并协助驾驶员的行车安全。遇有危急情况,应按照配送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解读】“押运员监督并协助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是指押运员对行车速度、行车路线、停靠地点负有提示、监督和阻止的责任义务,同时行车过程中有停车检查车厢的责任。
“按照配送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是驾押人员、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遇到的各类事故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并经过演练的预案进行处置,以做到及时响应、实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原文】(六)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配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送达至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确因道路不能安全行驶时,配送企业应与使用单位协商,妥善选择卸货地点。卸货时应确认收货人的身份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交接手续。民用爆炸物品交接时,应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控制现场人数,严禁现场吸烟、使用手机等。
【解读】卸货地点周边不能有人口密集区、高压线、大型建筑物、无线通信基站、峭壁等,且路况能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卸货、临时堆放和由临时堆放点搬运至爆破现场,防止这三个环节出现丢失、烟火、潮湿、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同地点堆放的现象。
确认收货人的身份信息,是由于爆破作业现场人员有监理人员、有建设单位人员、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等,确保民爆物品移交给具有民爆物品管理资格且是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的手上,交接时由收货方核对品种、规格、数量、编码信息无异后在送货单上履行签字手续后交配送单位押运员。
【原文】(七)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完成民用爆炸物品交接后,应按《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交接的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解读】民爆物品流向信息包括出售单位、配送单位、购买单位和经办人的身份信息,配送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时刻、编码信息等。
【原文】(八)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应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当日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回收。因天气变化、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配送的民用爆炸物品出现当日剩余时,使用单位应提前告知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也应主动询问当日有无剩余情况。配送企业应回收外观未损坏的民用爆炸物品。回收时,双方共同核对登记品种、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将民用爆炸物品回收至原配送仓库。入库时,按企业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有储存条件的使用单位需回收处理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做好回收、销毁工作。原使用单位应先使用回收的民用爆炸物品,下次配送量应含上次回收量。
【解读】外观未损坏是指:工业炸药药卷直径在35㎜以下的炸药中包、药卷直径在60㎜以上的单根药条和包装箱、包装袋外观完整的产品,工业雷管最小包装单元和成卷的工业导爆索。
核对登记回收的品种、规格、数量双方确认,编码信息登记:工业炸药登记箱、袋条码,工业雷管登记最小包装单元条码。
配送企业应制定回收入库验收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可以入库存放的条件、验收方法、信息登记、验收人员的责任与权限、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处置方法等。防止因在施工现场或回收途中可能对民爆物品造成的损坏、混入异物和性质相抵触物品的现象出现,保证库区安全。
入库存放时不能将性质相抵触的产品同库存放,不同单位之间的民爆物品应单独堆垛,并在堆垛上注明使用单位名称和数量,库房内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做到账、卡、物相符,以利于下次配送时将各单位的民爆物品准确无误地送达,防止下次配送时民爆物品出现差错和编码信息张冠李戴的现象。
【原文】第七条 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必须从《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选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采购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解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对危爆物品采取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严防危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
配送企业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是为了绑定配送企业责任,防止在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时发生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隐患发生。
【原文】第八条 配送企业必须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听取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收集配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并报告市经济信息委。
【解读】配送企业通过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促进自身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从而提高用户满意度和认同度。
第九条 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级经济信息、公安、物价、交通等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人员、车辆、道路运输、信息、价格等管理规定,规范配送服务行为。
【解读】配送环节涉及经信、公安、物价、交通等多个管理部门,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应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级经济信息、公安、物价、交通等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配送环节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对配送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解读】配送环节涉及经信、公安、物价、交通等多个管理部门,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执法监管工作。
【原文】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4号)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配送企业应当配送而未配送的,罚款10000元;使用单位拒不接收本单位上次未使用完毕的回收民用爆炸物品导致无法配送的,罚款10000元;生产企业未及时按配送企业计划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至配送企业导致无法配送的,罚款10000元;
【解读】应当配送是指使用单位获得了使用许可、并完善了购买手续、工程施工或矿山开采需要使用民爆物品,在无恶劣天气、道路通畅的情况下,配送企业应按照爆破作业的需要及时配送。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使用本单位上次未使用完毕的回收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是由于编码信息与该单位进行了绑定,只能由该单位进行使用或销毁,若长期留存在配送企业仓库内,造成产品变质,影响以后的安全使用,同时也占用了仓库的有限空间。
【原文】(二)配送企业未按照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所需品种、规格、数量和时限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的,罚款10000元;配送企业应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而未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的,罚款20000元。
【解读】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施工方案经过了专家或当地公安部门评审,爆破参数依据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进行设计的,若品种、规格、数量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爆破需要;时限要求除满足两证的要求外,也要满足爆破作业的需要,防止出现民爆物品不能及时送达现场,只有炸药送达雷管未送达、或只有雷管送达炸药未送达等现象,雷管、炸药送达时间间隔不宜超过半小时。
【原文】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解读】是为了让配送企业进行学习培训、建立制度、配置资源等一系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