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爆协〔2013〕5号
市内各民爆销售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2006〕第18号令)规定,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委托,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实施销售许可证年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检对象
市内取得由市经济信息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
二、受理时间
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3月15日止,应向协会提出销售许可证年检申请。
三、受理年检条件
企业除了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销售企业不得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有效期限内,并且报告结论达到安全级标准,其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状况在报告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三)曾被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等处罚的企业必须经由作出处罚的行政监管部门复审并出具意见,方可视为整改完毕。
(四)2012年度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按时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五)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等内容发生变动的,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变更登记。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原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科工安〔2007〕269号)参加培训,已取得资格证书,并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七)企业信誉良好,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和恶意拖欠货款行为。
(八)企业已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资金。
(九)2012年度销售备案工作中,没有出现超时、漏报、错报等情况。
(十)企业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仓库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无超范围经营或超能力储存的情况。
(十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提交资料
企业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于3月15日前上报协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经所属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也可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下载),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正本,原件)。
(四)上年度年检以来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明细(附图片说明),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说明情况、原因及安全防范措施和下一步整改计划。
(五)企业的仓库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核准变更储存能力的批复或有关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如系租赁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1.租赁协议:协议应明确协议双方的安全责任、可储存的各类民爆物品的名称和容量,租赁期限应符合销售许可有效期限(3年)的要求;
2.租赁协议的出租方须是被核准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由协议双方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协议出具复核意见;其中对跨县区(自治县)的协议需经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复核意见;
3.由具备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对所租赁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企业2012年度安全技改和库房改造项目情况和资金投入的情况说明(汇总表)。
(七)安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说明。将所参加培训并取得工信部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列出清单,写明现任职务、培训时间,并附上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年检期间,企业名称、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通过董事会决议的任命文书。
(十)2012年度本企业进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履约率需达95%以上说明。
(十一)2012年度从业人员人数和变动情况说明,有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2013年继续教育的计划。
(十二)2012年度市经济信息委下发的各类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学习、宣贯落实情况的记录。
(十三)企业近三年内库容量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
(十四)2013年度民爆器材销售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五)已有批准文件,但新建、改扩建项目尚未完成的,应附情况说明。
(十六)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纸质件并附光盘)。
(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受理程序
企业填写好年检表(一式三份)后,将所有上报资料活页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经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协会初审合格后报市经济信息委办理年检事宜。协会将在2012年4月上旬完成年检工作,同时将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民爆行业作为许可进入的产业,如何依法依规审核、许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安定和谐、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局,各民爆销售企业请务必做好销售许可年检申报材料的整理工作,凡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涂改的,不予受理。
(二)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接此通知后,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准备,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迅速加以整改。
(三)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说明报告,经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随年检材料一起上报。
(四)在审查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协会联系。
联系人:秦银花 88366835 13032379096
钟 姝 88366839 13996191636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2.2012年度民爆物品销售备案情况表。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2013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