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民爆﹝2013﹞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为贯彻工信部督查组督查我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理清职责,切实履行民爆行业监管工作,确保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市区(县)两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如下明确并提出工作要求。
一、市和区县两级民爆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一)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委)安全监管职责
1.负责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对全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民爆企业检查督查;负责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
2.负责组织审查并向工信部上报民爆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负责民爆生产企业生产、安全许可监督和审查许可年检。
3.负责民爆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民爆产品销售备案管理。
4.监督管理民爆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民爆企业的督查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
5.依法查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6.及时上报民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险,按上级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
7.对区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督查。
8.负责全市民爆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民爆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1.负责本区县民爆企业安全监管。对本辖区内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民爆企业检查督查。
2.负责组织审查并向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负责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审查并向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民爆销售企业销售许可申请,并对民爆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民爆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民爆企业的现场检查应不少于一次。
5.依法监督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6.及时上报民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险,按上级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
二、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
(一)强化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各民爆主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既定的工作职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落实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设置专管机构,配足专管人员,配齐监管装备,完善监管制度,定期分析行业运行态势、企业运行状况、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坚持日常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督促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民爆主管部门要督促民爆企业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按期达标。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查处“三违”、“四超”行为。要切实落实民爆企业和企业集团对所属生产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职责分明、制度严谨、措施到位。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按照工信部对民爆行业的监管要求,落实检查督查制度,坚持企业自查、区县复查、专家协查、市级部门抽查并举,加大执法检查强度和频率,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点时段以及季节性工作特点,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宣教、百日督查整改等安全专项整治。按照“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的总要求,建立民爆行业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常态机制,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要建立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回答清楚“谁做的、为什么这么做、做的后果是什么、怎么处理”,逐条逐项落实,按时完成上报。要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和分类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
(四)依法查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查处12种违法违规行为: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包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爆物品的;向没有取得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许可的单位销售民爆物品的;未按规定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爆物品的;未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收存发放民爆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爆物品的;对接到举报的其他违法违规以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各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要根据监督管理权限,认真开展对以上12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对需要报请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的应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经济信息委作为全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认真贯彻执行工信部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生产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将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等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民爆企业生产安全、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各区县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管,配合检查、服从处理决定,积极整改问题。对举报违法违规收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