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爆协〔2012〕1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
企业年检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委托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承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初审工作的函》(渝经信函〔2012〕26号)文件附后,授权委托。现将年检初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作业现场在重庆市境内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二)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含子公司、分公司)
1.年检申请文件(一式三份),文件中要说明2011年年检以来,企业贯彻落实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依法经营情况,以及各次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整改尚未结束的,需要附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四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四份)。
3.企业当前状况与申请许可时发生了变化的,应提交企业当前状况能够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含分公司)
1.年检申请文件(一式三份),文件中要说明自2011年年检以来,贯彻落实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整改尚未结束的,附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2.经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三份,附所属分公司年检表)。
3.至2011年3月31日,安全现状评价已满3年的民爆公司,需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报送评价报告。
4.企业当前状况与申请许可时发生了变化的,应提交企业当前状况能够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做好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年检申报材料的初审把关工作,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通过。
(二)所有销售分公司都要填写年检表,并报所属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总公司汇总后再填写总的年检表报所属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年检资料经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民爆器材行业协会。
特此通知
联系人:石宗颖 13110111707 88191466(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 民爆企业 年检 通 知
抄 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2012年3月1日转发